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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福音 工信部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

      [  中关村在线 原创  ]   作者:郑伟

      10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众多企业在相关事项上的申请办理带来了实惠。

    企业福音 工信部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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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论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产品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变更流程进一步明确,并且免除了变更申请的型号核准测试,缩短变更申请的获证时间,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同时结合嵌入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产品现状及发展趋势,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优化和简化了流程,以方便企业申请和办理,解决企业在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请办理过程中的同系列产品合并申请以及如何界定产品范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指出型号核准获证后共有六种情形允许变更,比以往执行的变更情形增加了“(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和“(五)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三种情形,充分考虑了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此外,为方便企业的变更申请,对于《公告》中允许变更的六种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再要求进行委托型号核准测试,进一步简化了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更好地满足了企业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出于产品申请变更后,产品的射频性能可能发生变化的考虑,其中第(三)、第(四)和第(六)种情形,申请人除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外还需提交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要求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界定条件见附件3)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

      上款可以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是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2.嵌入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目录

      3.“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附件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如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二、获证产品其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如委托合同等),变更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申请变更;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产地、生产线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产品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与核发证书依据的检测报告中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材料申请变更;

      四、获证产品的元器件(射频信号处理芯片、功率增益相关器件、滤波器、基带芯片、射频收发相关器件、射频电源等管理相关器件、开关器件、双工器、天线相关器件、时钟相关器件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变更后产品的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与核发证书依据的检测报告中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材料申请变更;

      五、获证后变更型号的,申请人提交之前获证型号未实际生产销售的承诺材料,并说明变更原因申请变更;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变更。


      附件2:

    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

    企业福音 工信部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


      附件3:

    “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同系列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原则:

      一、产品使用用途、功能完全相同;

      二、产品的外观形状大致相同(如颜色变化、产品尺寸微小变化等外观改变不影响产品射频性能的);

      三、嵌入该系列产品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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