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内漫游费源自九十年代,是典型的“中国特色”,至今还没有听说世界上其它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有类似的作法。
首先,当时我国的移动通信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东西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发展较快,用户密集,所以设备利用率高,单位通话成本低;而西部地区则发展滞后,用户稀少,所以设备利用率低,单位成本较高。同时,当时联通公司的竞争集中在东部地区,所以在低成本的条件下,东部地区有可能实现比西部更低的资费。这样,为了保证西部地区的移动通信企业可以取得适合当地较高成本的收入,就必须防止东部地区的手机大规模地在西部地区长期使用。
第二,当时的手机是“大款”的象征,远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所以,为了尽快发展我国的移动通信事业,在充分告知并自愿的前提下,当时对“大哥大”适当多收取一些费用也是可以接受的。
正是出于这两个原因,在明知手机漫游没有成本的情况下,我国在九十年代对于跨地区使用的手机设立了类似于关税性质的“漫游费”。其目的,就是为了人为地隔离不同地区的市场,对西部地区移动通信公司的收入予以保护,使他们可以较快地积累资金、发展网络。
但是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业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首先,我国的移动通信事业已经取得了高度的发展,建成了全世界规模最大、质量最好的网络。第二,我国手机用户的数量已经超过四亿,移动通信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通信手段。第三,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全国最后一个地区(西藏)实现了盈利,充分说明对西部地区的保护已经没有必要。第四,中国移动几年来的税后净利润都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出世界上任何电信运营商,已经成为行政垄断保护下的暴利行业。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首要问题,取消漫游费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成为必要。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9月规定对手机漫游费实行“上限管制”,准降不准升,鼓励取消。但是这时,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二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大权已经掌握在只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大作强”的国资委手里。所以,就像面对一个没有权力对违章司机开罚单的警察一样,移动通信企业对信产部的规定完全可以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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